中国是世界最大的水产品生产国。根据《2023年全国渔业经济统计公报》,2023年全国水产品总产量7116.17万吨,其中,其中,养殖产量5809.61万吨,捕捞产量1306.56万吨,养殖产品与捕捞产品的产量比例为81.6∶18.4。湖泊、水库等大水面渔业是我国淡水渔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优质水产品供给、推动产业融合、促进渔民增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大水面网箱、网围等养殖方式的迅速发展,对天然水域环境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大水面渔业发展方式亟待转型升级。2022年农业农村部印发《“十四五”全国渔业发展规划》,提出“鼓励在湖泊水库发展不投饵滤食性、草食性鱼类等增殖渔业,实现以渔控草、以渔抑藻、以渔净水”。随着长江流域禁捕水域11.1万艘渔船、23.1万名渔民退捕任务的圆满完成,如何在巩固实施长江十年禁渔政策的背景下,规范发展内陆湖泊、水库大水面增殖渔业,本文就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概念与分类
大水面增养殖渔业是渔业生产的一种方式,广义上指利用内陆湖泊、水库、河沟水域,根据水体特定的环境条件,有选择的投放鱼类等水生生物,通过实施科学的放、管、捕技术措施,维护水域生态平衡,把水体中过多的氮磷等营养物质转化为优质水产品,从而达到“以渔养水”“以渔净水”的目的,实现水环境保护和渔业生产协同发展,其中不投饵的方式为增殖,投饵的方式为养殖。目前我国大水面渔业经营模式大致可以分为5类:三产融合发展型、水域牧场型、环保网箱型、水库水质保护型和湖泊生态修复型。
二、有关法规政策要求
(一)是现代渔业五大产业体系的组成部分 2013年,国务院召开全国现代渔业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明确现代渔业由水产养殖业、捕捞业、水产品加工流通业、增殖渔业、休闲渔业五大产业体系组成。
(二)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严格捕捞管理 《长江保护法》提出,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三)关于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1988年10月9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0月31日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四)科学布局,发挥水产养殖生态修复功能 2019年1月11日农业农村部等10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在湖泊水库发展不投饵滤食性、草食性鱼类等增养殖,实现以渔控草、以渔抑藻、以渔净水。有序发展滩涂和浅海贝藻类增养殖,构建立体生态养殖系统,增加渔业碳汇”,强调通过加强科学布局、转变养殖方式、改善养殖环境等多方面多途径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和转型升级。
(五)实施分类管理 2019年12月30日,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印发《关于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9〕28号)指出,长江流域重要水域禁止的“生产性捕捞”不包括增殖渔业的起捕活动。原则上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开展增殖渔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可根据资源调查结果合理投放滤食性、肉食性、草食性的当地土著品种,发挥增殖渔业的生态功能,实现以渔抑藻、以渔净水,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增殖渔业的起捕活动应在特别保护期以外的时间开展。
(六)禁止养殖、投放外来物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三、取得成效与存在问题
近年来,各地通过投放、放流、回捕滤食性渔业生物等多种方式修复湖泊水库的生态环境,实施“净水渔业”,并创造发展出千岛湖水质保护型、梁子湖生态维护型、查干湖三产融合型等各有特色的增殖渔业模式,不仅带动了产业可持续发展,而且彰显了渔业在粮食安全、减排固碳、产业融合、渔民增收、高质量发展方面的独特优势。但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局部追求短期经济效益
忽视生态功能。个别经营主体主体单纯追求产量、忽视生态的短期行为,使大水面在其自然演替和发展过程中,生态系统的结构与功能严重受损。例如,过量投饵使水体透明度下降、富营养化水平提高,沉积物中的有机质、硫化氢等含量增加造成底质形成缺氧状态,浮游生物及底栖生物的生物量增加、多样性下降,大型沉水植物逐步衰亡,鱼类群落结构趋于单一,造成生态系统不稳定。
(二)缺少统筹谋划,技术支撑不足
一些大水面渔业发展粗放,大水面增殖渔业缺少系统规划和技术支撑。大多开展大水面渔业的主体缺乏水域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初级生产力和水质理化等常规监测数据,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适宜种类、数量、比例不科学,渔产潜力评估、鱼类的人工增殖容量、渔业生产潜力未充分考虑对生态系统、水生生物完整性的综合影响。
(三)法律法规有待细化完善
增殖水域是否适用“禁用渔具”“禁渔期”管理等相关规定,在实施长江流域全面实行“十年禁捕”的背景下,如何发展大水面增殖渔业,增殖渔业的起捕活动与生产性捕捞行为如何区分等,尚未有明确规定;部分水域滩涂规划存在空间布局不合理、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如何保障因公共利益需要退出的水产养殖的渔民生产生活,缺少相关具体规定。
(四)执法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
近年来,虽然我国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升,但风险隐患仍然存在,如渔业水域中总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超标,渔用投入品违规添加违禁药物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对大水面经营主体苗种投放物种、起捕的渔具渔法监管不够有力。
四、规范增殖渔业的建议
(一)加强宣传引导
加强大水面渔业科普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提升管理人员、增养殖主体生态环保意识,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在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科学合理有序发展大水面渔业,促进大水面渔业切实遵循绿色、健康发展方向,发挥渔业在生态系统治理中的特有功能,养护水生生物资源。
(二)完善政策法律法规
各地应科学规划,明确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空间,并按照“一水一策”原则合理选择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方式,确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制定完善大水面渔业相关技术标准,探索开展定额、定点、定渔具渔法和定捕捞规格的精细化管理,推进渔业产业转型升级。
(三)强化科技支撑
完善渔业水域资源与生态环境监测体系,评估水域现状及生态容纳量,充分利用水域空间,确定投放种类、密度、比例、规格等,严格苗种检验检疫。持续开展跟踪监测,动态评估增殖渔业对水域生态系统影响,根据水域生态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确保做到以渔控草、以渔抑藻、以渔净水。
(四)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严守法律法规,对于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发展渔业的区域,要落实管控边界,促进水生生物资源自然恢复。对其他可实施增殖渔业水域,全面推行标准化生产,强化投入品监管、重大疫病监控和水产养殖病害测报等工作,推进“从苗种到餐桌”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实现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五)完善产业融合
渔业具有多功能性,要完善政策支持,利用好大水面景观资源,充分挖掘大水面生态渔业的文化内涵,将渔业与生态、文旅有机结合,在保护好水域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将渔业与休闲娱乐、观赏旅游、生态建设、文化传承、科学普及以及餐饮美食等深度融合,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水产的同时提供丰富生态文化产品和服务。
专家介绍陈 静 宏
历任: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副巡视员、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渔业渔政管理局局长、安徽省江淮分水岭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农村能源办公室主任等职。
现任职:安徽省渔业协会会长、安徽省新能源协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长江水域生态保护战略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南京农业大学无锡渔业学院管理系客座教授、中国渔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沼气协会常务理事
长期从事:渔业和小区域生态系统治理、农村能源行业管理工作,是资深的农业农村领域项目管理、资金管理、方案策划方面的专家。